我國古代的科舉考試,分爲子試和正試兩種。
首先講子試。明朝子試與唐宋不同點,沒有年齡限制。應考者無論年齡大小,均可參加子試。子試包括縣試、府試、院試三個階段,三年兩考。醜、未、辰、戌年爲歲考;寅、申、已、亥年爲科考。
縣試,明時各縣縣主持的考試。生要取得出(即資格),首先應該在本縣參加縣試。考期多在二月。向本縣署禮房報名,填寫姓名、籍貫、年齡,三代履歷,並取得本縣廩生保結,保證所填屬實。參加五場考試,各場分別試八文、試詩、經論、律賦等。考取以後,纔能有參加上一級府試的資格,所以縣試實際上是資格考試。
縣試日期一般定在二月,試時,考生領到的試卷上印有號碼,按號座,進行四場或五場的考試。第一場爲正場。第二場爲招覆(或稱初覆)。第三場爲再覆。第四、五場爲連覆。每場考一天,黎明前點名場,限當日卷。正場錄取從寬。例如應試者有1000人,正場出案取700人,則700人初覆場;初覆出案,則取500人,以此遞減,至連覆,剩下人數就不多了。每場考試之後,都要發榜,稱爲“發案”。前三場或四場榜文把考生的姓名編號寫圓形,人們稱爲“圓案”,俗稱“圓”,或稱“團”。取在50名以的爲第一圈。圈分外兩層,外圈30名,圈20名。也有不分外,把50名排爲一大圈。圓圈中用硃筆寫一“中”字,這個“中”字的一豎還要寫上長下短,好似“貴”字的上部,取吉祥之意。外層正中提高一字寫的是第一名,其他名次,由左依次排列。因爲捲上的考生姓名是彌封的,發案時只能寫座位號,所以被錄取的考生稱爲“出圈”或“出號”。最後一次發榜,纔將所有被錄取的考生依名次橫排,用姓名發案,稱爲“長案”。第一名,稱爲縣案首。
府試,明朝時經縣試錄取的士子得參加上一級的府試,由知府或知州主考。試期多在四月,報名等手續與縣試略同。錄取之後,方能再參加院試。
院試,明朝由各省學政(及學臺)主持的考試。曾被府試錄取的士子,可以參加院試。由於學政稱提督學院,所以又稱院試。報名手續與府試、縣試略同。考試合格之後,得府學或縣學讀書,謂之“學”。確定其爲生員份,才能參加本省的正試。
再講正試。子試在經過院試合格錄取後方可參加正試。
正試分爲鄉試、會試、殿試三個階段。
鄉試是正試的第一關。明朝每三年一次在各省省城舉行的考試,考場“貢院”。凡本省子試合格者均可應考。逢子、午、卯、酉年爲正科,遇皇帝即位等慶典加科的“恩科”。考三場,考中的稱爲舉人。因考期在秋季,故又稱秋闈或秋試。又因各縣、府的應試者齊集省城,由朝廷派主考。考試合格者爲舉人。大家所知的《儒林外史》中范進中舉,就是中了這種舉人。
會試是正試的第二關。明朝在京城禮部舉行的考試,各省的舉人都可以參加,每三年一次。逢辰、戍、醜、未年爲正科,若鄉試有恩科,則次年也舉行會試,稱會試恩科。也考三場,考中者稱爲貢士。因考期在春季,也稱春闈或春試。
殿試是正試的第三關。科舉制度皇帝在殿廷對貢士親自策問的考試。始於唐朝武則天,其後歷代相沿。至元順帝時,始將殿試績分爲三甲(即等級),一甲只限三人,明清沿襲,稱爲進士及第。第一名爲狀元,第二、三名爲榜眼和探花。二甲和三甲若干名,統稱進士。
在正試中,鄉試第一名爲“解元”,會試第一名爲“會元”,殿試第一名爲“狀元”。三次考試均爲第一名者,稱之爲連中“三元”
明朝明朝時期的舉人,備了擔任低層公務員(員)的資格,僅僅是資格而已,實際上擔任的可能很小。於是在某些人眼裡(高居上位者),幾乎不值一文,但是隻要是舉人,就可以與府平起平坐,就可以監督府,就可以向皇帝告府的狀,舉人有視察權利。舉人在普通市民的眼力是高高在上的。明朝的舉人有免稅的特權,不人主將田地產業,歸到士紳名下,藉以逃避稅收、徭役。這也是士紳的一種收來源。
一般而言,明朝在取得進士後,才真正取得仕做的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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