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青竹見馮立亮和徐泰來以錄音證據需要鑒定為由,批評他辦案草率,不由心頭火起,黑著臉反駁說:“徐書記、馮部長,你們這樣吹求疵有意思嗎?不管這兩段錄音是真是假,但顧鑫等人收夏的紅包禮金總是真的吧!雖然他們后來一起退給了夏,但他們沒有當場拒絕那些紅包禮金,也沒有上繳給單位紀檢部門,而是過了近兩個月才退還,已經構了違紀事實。而且,顧鑫還有擾、猥夏的言行,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。就憑這些事實,縣紀委就有充分的理由對他們采取立案調查措施。”
鐘蔭一直在挲著手里的玻璃茶杯,半瞇著眼睛聽馮立亮和徐泰來跟周青竹辯論,這時候便言道:“青竹同志,我原來也在紀檢監察部門工作過,對紀委立案的程序和標準比較清楚。《案件檢查工作條例》第十六條規定:‘對檢舉、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,經初步核實,確有違紀事實,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,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”’。
“對這一條規定,我的理解是:黨員和黨組織存在違紀事實,是紀委立案的前提條件;需要對違紀者追究黨紀責任,是紀委立案的法規條件。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。決定立案與否的關鍵是看違紀事實是否存在,證據是否充分可靠,需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——我的理解沒有錯吧!”
周青竹點點頭說:“鐘縣長,您的記憶和理解都沒有錯,‘存在違紀事實’和‘需要對違紀者追究黨紀責任’確實是紀委立案的兩個前提條件。您博聞強記,我非常佩服。”
鐘蔭“嗯”了一聲,用他那一貫的遲緩、抑揚頓挫的語氣說:“青竹同志,關于顧鑫他們的違紀事實,你們只是聽取了舉報人夏的一面之詞,說他們有多次索賄賄行為,但是,顧鑫他們始終不承認這一點,對不對?而且,顧鑫他們收紅包禮金,都是劉熙才經手的,夏并沒有親自給他們送過錢,對不對?”
周青竹只好點頭說:“沒錯,夏舉報材料里說送給顧鑫和幾位副局長以及高彪等人的紅包禮金,都是在劉熙才的授意下經由他的手送出去的,本人并沒有親自送紅包禮金給顧鑫他們。”
鐘蔭又“嗯”了一聲,說:“按照你剛剛陳述的案,最后退錢給夏的人也是劉熙才,那麼,問題就來了:如果劉熙才并沒有把夏送的錢給顧鑫等人,而是自己將那些紅包禮金收下,最后見況不對,又把錢全部退還給夏,你覺得有沒有這種可能呢?”
周青竹差點跳了起來,漲紅著臉高聲說:“這絕不可能!劉熙才不可能有這麼大膽子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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